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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IWCArticle 15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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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1
Text
IWC 表格 1115 (2023 年 11 月修订版)
OSP 06 98773
官方通知
工业福利委员会
订单号 15-2001
规范
家庭职业
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2002 年 1 月 1 日修订生效
根据 2016 年法规第 4 章 SB 3 和第 1182.13 条,劳资关系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修订并重新发布第 4(A) 和 10(C) 条
此订单必须张贴在员工可以轻松阅读的地方
访问 www.dir.c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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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致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工业和职业的雇主和人员的代表:劳资关系部根据颁布的立法(SB 3,第 4 章,
2016 年统计,修订《加州劳动法典》第 1182.12 条)和《加州劳动法》第 1182.13 条,修订并重新公布了工业福利
委员会命令中的最低工资、膳食和住宿抵免。修订和重新发布对IWC 的命令没有其他修改。
1. 订单的适用性
本命令应适用于所有受雇于家庭职业的人,无论是按时间、计件工资、佣金还是其他方式支付,除非这种职业是
为本委员会行业命令所涵盖的行业从事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A) 本命令第 3 节至第 12 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受雇于行政、行政或专业身份的人员。在确定雇员的职责是否符合有
资格获得这些部分豁免的标准时,应适用以下要求:
(1) 行政豁免。以执行身份受雇的人员是指以下任何员工:
(a) 其职责和责任涉及管理他/她受雇的企业或传统上认可的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和
(b) 惯常并定期指导其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其他雇员的工作;和
(c) 谁有权雇用或解雇其他雇员,或谁对雇用或解雇、晋升和晋升或其他雇员的任何其他身份变化提出
意见和建议,将受到特别重视;和
(d) 惯常和经常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的人;和
(e) 主要从事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构成豁免工作和非豁免工作的活动应以与自本命令之日起生效的
《公平劳动标准法》下的以下法规中解释此类项目相同的方式进行解释: 29 C.F.R. 第 541.102、541.104-111 和
541.115-116 节。例如,豁免工作应包括与豁免工作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所有工作,以及被适当视为履行豁免职能的手
段的工作。首先,必须审查雇员在工作周内实际从事的工作,并考虑雇员在这种工作上花费的时间,以及雇主的现实
期望和工作的现实要求,以确定雇员是否满足这一要求。
(f) 此类雇员的月薪还必须不少于全职工作国家最低工资的两 (2) 倍。《劳动法》第 515(c) 条将
全职工作定义为每周 40 小时。
(2) 行政豁免。以行政身份受雇的人员是指以下任何雇员:
(a) 其职责和责任涉及:
(i) 执行与其雇主或其雇主的客户的管理政策或一般业务运营直接相关的办公室或非体力工作;或
(ii) 在学校系统、教育机构或机构、部门或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中,履行与该系统所进行的
学术指导或培训直接相关的工作;和
(b) 惯常和经常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的人;和
(c) 经常和直接协助业主或以善意的行政或行政身份受雇的雇员(这些术语是为本节的目的而定义
的);或
(d) 仅在一般监督下按照需要特殊培训、经验或知识的专业或技术路线开展工作的人;或
(e) 只在一般监督下执行特殊任务和任务的人;和
(f) 主要从事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构成豁免工作和非豁免工作的活动应按照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生效
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以下法规中解释的术语相同的方式进行解释: 29 C.F.R. 第 541.201-205、541.207-208、
541.210 和 541.215 节。例如,豁免工作应包括与豁免工作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所有工作,以及被适当视为履行豁免职
能的手段的工作。首先,必须审查雇员在工作周内实际从事的工作,并考虑雇员在这种工作上花费的时间,以及雇主
的现实期望和工作的现实要求,以确定雇员是否满足这一要求。
(g) 该雇员的月薪还必须不低于全职工作国家最低工资的两 (2) 倍。《劳动法》第 515(c) 条将全
职工作定义为每周 40 小时。
请张贴此面
官方通知
2002 年 1 月 1 日修订生效
根据 2016 年法规第 4 章 SB 3 和第 1182.13 条,劳资关系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修订并重新发布第 4(A) 和 10(C) 条
工业福利委员会
订单号 15-2001
规范
家庭职业
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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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业豁免。以专业身份受雇的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员工:
(a) 获得加利福尼亚州许可或认证,主要从事以下公认职业之一的执业:法律、医学、牙科、验光、建
筑、工程、教学或会计;或
(b) 主要从事通常被认为是学术或艺术职业的职业的人。就本小节而言,“学术或艺术专业”是指主要
从事以下表演的雇员:
(i) 需要某一领域或科学的高级知识的工作,或通常通过长期的专门智力指导和学习课程获得的学
习,有别于一般学术教育和学徒制,以及执行常规脑力、体力或身体过程的培训,或作为上述任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或必然与上述任何工作相关的工作;或
(ii) 在公认的艺术领域中具有原创性和创造性的作品(与具有一般手工或智力能力和培训的人可以
制作的作品相反),其结果主要取决于雇员的发明、想象力或才能,或是上述任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必然与上述
任何工作相关的工作;和
(iii) 其工作主要是智力性的,性质各不相同(与常规的脑力、体力、机械或体力劳动相反),并且
其特征使得产生的产出或完成的结果不能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标准化。
(c) 在履行(a)和(b)项规定的职责时,习惯性地和经常行使酌处权和独立判断。
(d) 月薪不低于全职工作国家最低工资的两 (2) 倍。
(e) 上述(b)项旨在根据截至本命令发布之日存在的联邦法律的以下规定进行解释: 29 C.F.R. 第
541.207、541.301(a)-(d)、541.302、541.306、541.307、541.308 和 541.310 节。
(f) 尽管有本项的规定,受雇从事药剂执业的药剂师和受雇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不应被视为豁免的
专业雇员,也不应被视为免于本项规定的豁免范围,除非他们个人符合作为执行或行政雇员的豁免标准。
(g) 上述(f)项不适用于下列高级执业护士:
(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分部第6 章2.5 文(从第 2746 节开始)主要从事履行需要认证
的职责的认证护士助产士。
(i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分部第 7 章第 6 条(从第 2825 节开始)主要从事履行需要认证
的职责的认证护士麻醉师。
(ii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分部第 8 章第 6 条(从第 2834 节开始)主要从事需要认证的职
责的认证执业护士。
(iv) 本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第( i)、(ii)和(iii)款规定的职业满足上述第 1(A)(3)
(a)-(d)款的要求。
(h) 除第(i)项规定外,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按小时计薪的计算机软件领域的雇员应予豁免:
(i) 员工主要从事智力或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力。
(ii) 员工主要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
– 应用系统分析技术和程序,包括咨询用户,以确定硬件、软件或系统功能规格。
– 基于用户或系统设计规范并与之相关的计算机系统或程序(包括原型)的设计、开发、文
档编制、分析、创建、测试或修改。
– 与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软件或硬件设计相关的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测试、创建或修改。
(iii) 该员工技术娴熟,精通将高度专业化的信息应用于计算机系统分析、编程和软件工程的理论和
实际应用。职务不应决定此豁免的适用性。
(iv) 员工的时薪不低于四十一美元(41.00 美元)。政策、研究和立法办公室应在每年 10 月 1 日
调整此工资率,以在次年 1 月 1 日生效,其金额等于加州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百分比增长。1
(i)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则(h)项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雇员:
(i) 该员工是入门级职位的实习生或员工,他们正在学习精通高度专业化信息在计算机系统分析、
编程和软件工程中的理论和实际应用。
(ii) 该员工从事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但尚未达到独立工作和在没有密切监督的情况下独立工作所
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iii) 员工从事计算机操作或计算机硬件和相关设备的制造、维修或维护。
(iv) 员工是工程师、绘图员、机械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其工作高度依赖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程序的
使用或由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使用提供便利,并且熟练掌握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包括 CAD/CAM,但不从事
计算机系统分析或编程职业。
1 根据《劳动法》第 515.5 条(a)(4)款,劳资关系部研究主任办公室已将该款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调整为 49.77
美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小时工资率在每年的 10 月 1 日进行调整,自次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可在
https://www.dir.ca.gov/oprl/ComputerSoftware.htm 或通过邮件从劳资关系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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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该员工是从事书写材料的作者,包括包装盒标签、产品描述、文档、宣传材料、设置和安装说
明以及其他类似的书面信息,无论是用于印刷品还是用于屏幕媒体,或者撰写或提供旨在供客户、订阅者或计算机相
关媒体(如万维网或 CD-ROM)访问者阅读的内容材料。
(vi) 雇员从事 (h) 项中规定的任何活动,目的是为电影、电视或戏剧行业中使用的效果创建图像。
(B) 除第 1、2、4、10 和 15 条另有规定外,本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陪护员。本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未满
18 岁的人在雇主家中受雇为雇主未成年子女的保姆。
(C) 本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雇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的任何个人。
(D) 本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使用《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2571 节提供的援助参加国民服务计划(例如
AmeriCorps)的任何个人。(见《2000 年统计》,第365 章,修订《劳动法》第1171 条。)
2. 定义
(A) “替代工作周时间表”是指要求员工在 8 小时内工作超过八 (24) 小时的任何定期安排的工作周。
(B) “委员会”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的工业福利委员会。
(C) “部门”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劳工标准执行部。
(D) “紧急情况”是指在计划外的时间间隔内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避免的事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E) “雇用”是指从事、承受或允许工作。
(F) “雇员”是指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人。
(G) “雇主”是指《劳动法》第 18 条中定义的任何人,他们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雇用或控制任
何人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
(H) “工作时数”是指雇员受雇主控制的时间,包括雇员遭受痛苦或获准工作的所有时间,无论是否被要求这样做。
(I) “家庭职业”是指由私人住户的雇员照顾人或维护私人家庭或其处所的所有服务。上述职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管家、司机、同伴、厨师、日间工人、园丁、研究生护士、马夫、房屋清洁工、管家、女仆、实用护士、导
师、男仆和其他类似职业。
(J) “私人陪护员”包括保姆,是指受雇于私人户主或医疗保健行业认可的任何第三方雇主在私人家庭工作、看护、
喂养或帮儿童或因高龄、身体残疾或精神缺陷而需要监督的人的任何人穿衣。“私人服务员”的身份适用于不需要除
上述以外的大量工作的情况。
(K) 就本命令而言,“未成年人”是指任何未满 18 岁的人。
(L) 第 1 节“适用性”中使用的“主要”是指员工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
(M) “轮班”是指员工指定的工作时间,有指定的开始时间和下班时间。
(N) “分班制”是指工作时间表,被雇主规定的无薪非工作时间打断,而不是真正的休息或用餐时间。
(O) 就本命令第 1 节而言,“教学”是指根据教师准备和许可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在认可的学院或大学任教的
职业。
(P) “工资”包括各种类型的雇员所从事的所有劳动金额,无论该金额是固定的还是通过时间、任务、计件、佣金
基础或其他计算方法的标准确定的。
(Q) “工作日”和“日”是指从每个日历日的同一时间开始的任何连续的 24 小时期间。
(R) “工作周”和“周”是指任何连续七 (7) 天,从每周的同一日历日开始。“工作周”是一个固定且定期重
复的 168 小时,连续七 (7) 个 24 小时周期。
3. 工作时间和天数
(A) 住家员工在每个工作日的 24 小时内应至少有 12 连续不在岗小时,一天工作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但以
下情况除外:
(1) 在 12 小时的工作期间,员工应至少有三 (3) 小时的空闲时间。这种下班时间不必是连续的,其时间
表应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同意确定,前提是
(2) 被要求或允许在预定的下班时间或连续 12 小时下班时间内工作的雇员应按雇员所有此类工作时间的正
常工资率的一倍半 (1½) 获得补偿。
(B) 除第 2(D) 款定义的紧急情况外,任何住家员工不得在任何一个工作周内工作超过五 (5) 天,不得连续休
息不少于 24 小时,前提是该员工在任何工作周内工作超过五 (5) 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获得补偿,对于超出时间按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率的一倍半 (1½) 倍计算,直至达到/包括九 (9) 小时。在第六 (6) 和第七 (7) 个工
作日工作超过九 (9) 小时的时间应按员工正常工资率的两倍进行补偿。
(C) 以下加班规定适用于 18 岁或以上的非住家员工以及法律未要求上学且法律未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的 16 或 17 岁
员工。此类员工在任何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 (8) 小时或在任何工作周中不得超过 40 小时,除非该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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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周内工作超过 40 小时的所有小时数获得该员工正常工资率的一倍半 (1½)。八 (8) 小时的劳动构成一天的
工作。允许在任何工作日雇用超过八 (8) 小时或在任何工作周中超过六 (6) 天,前提是员工获得不少于以下加班
费的补偿:
(1) 对于任何工作日工作超过八 (8) 小时(包括 12 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周中在第七 (7)
天连续工作的前八 (8) 小时,员工正常工资率的一倍半 (1½);和
(2) 对于任何工作日中超过 12 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周内第七 (7) 天连续工作日超过八 (8)
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员工的正常工资率翻倍。
(3) 非豁免全职受薪雇员需要支付的加班补偿率应按雇员的正常小时工资作为雇员每周工资的四十分之一
(1/40) 计算。
(D) 在任何工作周内,所有超过 40 小时的工作均应支付未成年人正常工资率的一倍半(1½),但 16 岁和 17 岁
的未成年人除外,他们不受法律要求上学,因此可以受雇于与成年人相同的时间,但须遵守上述(A)和(B)或(C)
款的规定。
(违反童工法将被处以 500 至 10,000 美元的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请参阅《加州劳动法典》第 1285 至 1312
条和第 1390 至 1399 条,了解对未成年人就业的额外限制,以及对违反童工法的刑事和民事处罚的描述。雇主应向
学区询问任何所需的工作许可证。)
(E) 如果雇员在一个工作周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并且其中任何一个工作日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六
(6) 小时,则雇员可以在一个工作周内受雇七 (7) 个工作日,无需支付加班费。
(F) 《劳动法》第 551 条和第 552 条关于七 (7) 天休息一 (1) 天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就业性质合理要求雇
员连续工作七 (7) 天或更长时间时防止累积休息天数;但是,在每个日历月中,员工应获得相当于七 (7) 天休息
一 (1) 天的休息时间。
(G) 除 (D) 和 (F) 小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并且该协议规定了所有加班时间的溢价工资率和不低于州最低工资 30% 的正常小时工资率,则本节不适用于有效集
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任何雇员工资。
(H) 尽管有上述(G)款的规定,如果雇主和代表雇主雇员的劳工组织就雇员的工作时间签订了有效的集体谈判协
议,则应适用相当于七(7)天休息一(1)天的要求(见上文(F)款),除非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I) 如果雇主批准雇员的书面请求,要求补足因雇员的个人义务而损失或将要损失的工作时间,则该补工作时间的
小时数,如果在损失工作时间的同一工作周内完成,则不得计入计算一天的总工作时数,以计算加班要求, 一 (1)
天工作时间超过 11 小时或一 (1) 个工作周工作时间超过 40 小时。如果员工事先知道他/她将要求补偿时间,以履
行将在连续几周的固定时间重复的个人义务,则员工可以要求补课时间最多提前四 (4) 周;但是,补偿工作必须在
工作时间损失的同一周内进行。员工每次根据本小节提出补课请求时,都应提供一份签名的书面请求。虽然雇主可以
通知雇员这种补课时间选项,但雇主不得鼓励或以其他方式招揽雇员根据本款要求雇主批准在同一工作周内休个人假
并补上工作时间。
4. 最低工资
(A) 每个雇主应向每个雇员支付不少于以下的工资:
(1) 所有雇主,无论雇员人数多少,都应向每位雇员支付:
(a)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6 美元(16 美元),以及
(b)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5 美元 50 美分(15.50 美元)。
(2)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任何雇用 26 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应向每位雇员支付不少于以下工资:
(a)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5 美元(15.00 美元),以及
(b)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4 美元(14.00 美元)。
(3)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任何雇用 25 名或以下雇员的雇主应向每位雇员支付不少于以下工资:
(a)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4 美元(14.00 美元),以及
(b)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3 美元(13.00 美元)。
根据《税收法典》第 23626 条,被视为受雇于单个合格纳税人的雇员被视为该单一纳税人的雇员。学徒。 雇员在前
160 小时内从事他们以前没有类似或相关经验的职业,可以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 85% ,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五分。
(B) 每个雇主都应在有关期间的既定发薪日向每位雇员支付不低于工资期内所有工作时间的适用最低工资,无论薪
酬是按时间、计件、佣金还是其他方式衡量的。
(C) 当雇员分班工作时,除该工作日的最低工资外,还应支付最低工资的一 (1) 小时工资,除非雇员居住在工
作地点。
(D)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国家学徒标准司定期签订契约的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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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到时间工资
(A) 每个工作日,员工必须上班并确实报告,但未上班或贡献的少于该员工通常或预定工作日工作的一半,应为该
员工通常或预定工作日的一半支付报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两 (2) 小时或超过四 (4) 小时, 按雇员的正
常工资率计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B) 如果雇员被要求在任何一个工作日内第二次报到,并且在第二次报到时工作时间少于两 (2) 小时,则该雇
员应按雇员的正常工资率支付两 (2) 小时,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C) 在以下情况下,上述报告时间薪酬规定不适用:
(1) 由于员工或财产受到威胁,无法开始或继续运营;或民政当局建议时;或
(2) 公用事业无法提供电力、水或燃气,或者公用事业或下水道系统出现故障;或
(3) 工作中断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在雇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D) 本节不适用于处于带薪待命状态的员工,该员工被要求在员工预定的报告时间以外的时间执行分配的工作。
6. 残疾工人的执照
(A) 该司可颁发许可证,授权以低于最低工资的价格雇用因身体残疾或精神缺陷而丧失收入能力的人。只有在雇主
和雇员以及雇员代表(如有)共同申请的情况下,才能颁发此类许可证。
(B) 可以向非营利性组织(例如庇护车间或康复设施)颁发特别许可证,确定特别的最低费率,以便能够雇用这些
人,而无需这些雇员的个人许可证。
(C) 所有此类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应按年更新一次,或由该司酌情更频繁地更新。
(见《加州劳动法典》第 1191 和 1191.5 条)
7. 记录
(A) 每个雇主都应保留有关每个雇员的准确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全名、家庭住址、职业和社会安全号码。
(2) 出生日期,如果未满 18 岁,并被指定为未成年人。
(3) 显示员工开始和结束每个工作期间的时间记录。还应记录用餐时间、分班间隔和每日总工作时数。停
止运营的用餐时间和授权的休息时间无需记录。
(4) 每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总额,包括食宿或实际提供给员工的其他补偿的价值。
(5) 工资期间的总工作小时数和适用的工资率。这些信息应根据合理要求随时提供给员工。
(6) 实行计件工资或激励计划时,应当向员工提供计件工资或激励计划公式说明。雇主应保持准确的生产
记录。
(B) 每个雇主应每半个月或在每次支付工资时向每位雇员提供一份书面明细声明,作为支付雇员工资的支票、汇票
或凭证的可拆卸部分,或单独提供一份书面明细声明,说明:( 1)所有扣除额;(2)雇员领取工资期间的日期;
(3)雇员的姓名或雇员的社会安全号码;(4)雇主的名称,前提是根据雇员的书面命令进行的所有扣除可以汇总并
显示为一个项目。
(C) 所有必需的记录应采用英文、墨水或其他不可磨灭的形式,注明日期,显示月、日和年,并应由雇主在工作地
点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心地点存档至少三年。雇员的记录应在合理要求下可供雇员查阅。
(D)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必须在所有主要工作区域或与其保持合理距离内设置时钟。
8. 现金短缺和破损
任何雇主都不得从工资中扣除任何现金短缺、破损或设备损失或要求雇员报销任何费用,除非可以证明短缺、破
损或损失是由不诚实或故意的行为造成的,或由雇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9. 制服和装备
(A) 当雇主要求雇员穿着制服作为雇用条件时,此类制服应由雇主提供和维护。“制服”一词包括穿着具有独特设
计或颜色的服装和配饰。
注意:本节不适用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规定的防护服。
(B) 当雇主需要工具或设备或为执行工作所必需时,此类工具和设备应由雇主提供和维护,但工资至少为此处规定
的最低工资两 (2) 倍的雇员可能需要提供和维护该行业或工艺通常要求的手动工具和设备。本款(B)不适用于根
据国家学徒标准司定期签订契约的学徒。
注意:本节不适用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规定的工具上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装置。
(C) 雇主在向雇员发出押金收据后,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押金作为退还雇主根据本节(A)和(B)款的规定提供
的物品的担保。此类押金应根据《劳动法》第 400 条及以下条款进行,或者在未归还上述物品的情况下,雇主经雇员
事先书面授权,可以从雇员的最后一张支票中扣除根据上述 (A) 和 (B) 提供的物品的费用。任何时候都不得扣
除正常磨损。雇主提供的所有物品应由雇员在完成工作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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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食宿
(A) “膳食”是指充足、均衡的各种有益健康、营养丰富的食物。
(B) “住宿”是指员工可供全职居住的生活住所,这些住所符合通常和习惯标准,是足够、体面和卫生的。不得要
求员工共用一张床。
(C) 未经雇主和雇员自愿书面协议,膳食或住宿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当膳食或住宿抵免用于支付雇主的部分最低工
资义务时,抵免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有效: 1 月 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4 年
对于雇用以下人员的雇主: 26 名或更多
员工
25 名或更少
的员工
26 名或更多
员工
25 名或更少
的员工
所有雇主,
无论员工人
数多少
所有雇主,
无论员工人
数多少
住宿
房间单独占用 $65.83/周 $61.13/周 $70.53/周 $65.83/周 $72.88/周 $75.23/周
共用房间 $54.34/周 $50.46/周 $58.22/周 $54.34/周 $60.16/周 $62.10/周
公寓 — 普通租金价值的三分之二
(2/3),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
$790.67/月 $734.21/月 $847.12/月 $790.67/月 $875.33/月 $903.60/月
如果一对夫妇都受雇于雇主,则为普通
租金价值的三分之二(2/3),在任何情
况下不得超过:
$1,169.59/月 $1,086.07/月 $1,253.10/月 $1,169.59/月 $1,294.83/月 $1,336.65/月
餐食
早餐 $5.06 $4.70 $5.42 $5.06 $5.60 $5.78
午餐 $6.97 $6.47 $7.47 $6.97 $7.72 $7.97
晚餐 $9.35 $8.68 $10.02 $9.35 $10.35 $10.68
(D) 作为最低工资的一部分,评估的膳食必须是与员工工作班次一致的善意膳食。未收到的餐食或未使用的住宿不
得扣除。
(E) 如果作为就业条件,雇员必须居住在工作地点或占用雇主拥有或控制的宿舍,则雇主收取的租金不得超过此处
列出的价值。
11. 用餐时间
(A) 任何雇主不得雇用任何人超过五 (5) 小时的工作时间,而用餐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但当不超过六 (6) 小
时的工作时间将完成当天的工作时,经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可以免除用餐时间。
(B) 雇主不得雇用雇员每天工作超过十 (10) 小时,除非为雇员提供不少于 30 分钟的第二顿饭时间,但如果总
工作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则只有在没有免除第一顿饭时段的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才能免除第二顿饭。
(C) 除非雇员在 30 分钟的用餐时间内被解除所有职务,否则该用餐时间应被视为“值班”用餐时间,并计算为工
作时间。只有当工作性质使雇员无法免除所有职责,并且双方书面协议同意在职带薪用餐时,才允许“值班”用餐时
间。书面协议应说明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撤销协议。
(D)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本命令的适用规定为雇员提供用餐时间,雇主应在未提供用餐时间的每个工作日按雇员的正
常补偿率向雇员支付一 (1) 小时的工资。
12. 休息时间
(A) 每个雇主应授权并允许所有雇员休息,在可行的情况下,休息时间应在每个工作期间的中间。授权的休息时间
应以每天工作的总小时数为基础,每四 (10) 小时或其中的主要部分净休息时间十 (4) 分钟。但是,对于每日总
工作时间少于三个半小时 (3½) 小时的员工,无需授权休息时间。核定的休息时间应计算为不得从工资中扣除的工
时数。
(B)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本命令的适用规定为雇员提供休息时间,雇主应在未提供休息时间的每个工作日按雇员的正
常补偿率向雇员支付一 (1) 小时的工资。
13. 更衣室和休息设施
(A) 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储物柜、壁橱或类似物品,以便在工作时间内保管员工的外衣,并在需要时在非工作时间保
管员工的工作服。当职业需要更换服装时,应提供更衣室或同等空间,以便员工可以在合理的隐私和舒适的情况下更
换衣服。这些房间或空间可能与厕所相邻,但应与厕所分开,并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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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节不适用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监管的更衣室和存储设施。
(B) 应在与洗手间分开的区域提供适当的休息设施,并应在工作时间内供员工使用。
14. 座位
(A) 当工作性质合理允许使用座位时,应为所有在职雇员提供合适的座位。
(B) 当雇员不从事其受雇的现役职责,并且工作性质需要站立时,应在工作区域附近合理放置足够数量的合适座
位,并允许雇员在不妨碍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座位。
15. 处罚
(见《加州劳动法》第1199 条)
(A)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处罚外,任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任何其他人违反或导致违反本命令的规定,应
受到以下民事处罚:
(1) 初次违规 — 除了足以收回未付工资的金额外,每位少薪员工在员工少薪的每个工资期内,还向每位少
薪员工支付 50.00 美元。
(2) 后续违规行为 — 除了足以收回未付工资的金额外,每位少付员工在员工少付的每个工资期内,每名少
付员工 100.00 美元。
(3) 受影响的雇员应收到所有追回的工资。
(B) 劳工专员还可以根据《加州劳动法》第 1197.1 条对违反本命令的加班工作不支付工资发出传票。
16. 电梯
当员工受雇于地面以上或地下四层或以上时,应提供符合流程性质和所执行工作的全行业标准的适当电梯、自动
扶梯或类似服务。
17. 豁免
如果该科经适当调查后认为,执行第 7 条“记录”所载的任何规定;第 12 节,休息时间;第 13 节,更衣室和休
息设施;第14 节,座位;或第 16 条“电梯”不会对雇员的福利或舒适度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会给雇主带来不必要的
困难,该部门可酌情决定豁免。此类豁免应以书面形式生效,并可在以书面形式发出合理通知后撤销。豁免申请应由
雇主或雇员和/或雇员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向该部门提出。申请书的副本应张贴在向该司提交申请时的就业地点。
18. 提交报告
(见《加州劳动法》第1174(a)条)
19. 检查
(见《加州劳动法》第1174 条)
20. 可分离性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本命令的任何部分、小节、小节、句子、条款、短语、单词或部分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
或违宪,或未经法规授权或禁止,则其其余条款不应因此受到影响,但应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就好像被认定为无效
或违宪的部分未包含在本协议中一样。
21. 订单发布
每个雇主都应将本命令的副本张贴在雇员经常光顾的区域,以便在工作日易于阅读。如果工作地点或其他条件使
这不切实际,每个雇主都应保留本命令的副本,并应要求提供给每个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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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报告应
直接向劳工专员办公室提出。该工资令的背面有办公室列表。
有关离您最近的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可以在互联网上找
到信息,网址为 http://www.dir.ca.gov/DLSE/dlse.html,也可
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加州劳工专员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目录。
劳工专员在以下城市设有办事处:贝克斯菲尔德、埃尔森特
罗、弗雷斯诺、长滩、洛杉矶、奥克兰、雷丁、萨克拉门托、
萨利纳斯、圣贝纳迪诺、圣地亚哥、旧金山、圣何塞、圣安
娜、圣巴巴拉、圣罗莎、斯托克顿、范奈斯。
SUMMARIES IN OTHER LANGUAGES
The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will make summaries of
wage and hour requirements in this Order available in Spanish,
Chinese, Korean and certain other languages when it is feasible to
do so. Mail your request for such summaries to the Department at:
P.O. Box 420603, San Francisco, CA 94142-0603.
RESÚMENES EN OTROS IDIOMAS
El Departamento de Re laciones Industriales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elaborará resúmenes de las exigencias de
sueldo y horario incluidas en esta Orden que estarán disponibles
en español, chino, coreana y algunos otros idiomas cuando sea
posible. Envíe su solicitud para recibir dichos resúmenes al
Departamento a: P.O. Box 420603, San Francisco, CA 94142-0603.
其他语言摘要
劳资关系部将在可行的情况下以西班牙语、中文,韩语和某些其他语言
提供本命令中工资和工时要求的摘要。 将您对此类摘要的要求邮寄至该
部门:邮政信箱 420603,旧金山,CA 94142-0603。
다른 언어 요약본
산업관계부는 본 명령의 임금과 시간 요약본을 제작하여 스페인어와
중국어 한국인, 기타 실질적으로 이용 가능한 특정 언어로 이용할 수 있게
할 것입니다. 요약본이 필요하다면 다음의 저희 부서로 신청하세요:
사서함 420603, 샌프란시스코, CA 94142-0603.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P.O. Box 420603
San Francisco, CA 9414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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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更多信息或提出投诉,请访问 https://www.dir.ca.gov/dlse/dlse.html 或联系加利福尼亚州以下部门办公室:
加州劳工专员办公室,也称为劳工标准执行部 (DLSE)
BAKERSFIELD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7718 Meany Ave.
Bakersfield, CA 93308
661-587-3060
EL CENTR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50 W. Main St.
El Centro, CA 92243
760-353-0607
FRESN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770 E. Shaw Ave., Suite 222
Fresno, CA 93710
559-244-5340
LONG BEACH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00 Hughes Way, Suite C-202
Long Beach, CA 90810
562-590-5048
LOS ANGELES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320 W. Fourth St., Suite 450
Los Angeles, CA 90013
213-620-6330
OAKLAND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15 Clay Street, Room 801
Oakland, CA 94612
510-622-3273
OAKLAND – HEADQUARTERS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15 Clay Street, Room 1302
Oakland, CA 94612
510-285-2118
[email protected]
REDDING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250 Hemsted Drive, 2nd Floor, Suite A
Redding, CA 96002
530-225-2655
SACRAMENT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2031 Howe Ave, Suite 100
Sacramento, CA 95825
916-263-1811
SALINAS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950 E. Blanco Rd., Suite 204
Salinas, CA 93901
831-443-3041
SAN BERNARDIN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464 West 4th Street, Room 348
San Bernardino, CA 92401
909-383-4334
SAN DIEG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7575 Metropolitan Dr., Room 210
San Diego, CA 92108
619-220-5451
SAN FRANCISCO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455 Golden Gate Ave. 10th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02
415-703-5300
SAN JOSE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224 Airport Parkway,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10
408-277-1266
SANTA ANA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2 MacArthur Place Suite 800
Santa Ana, CA 92707
714-558-4910
SANTA BARBARA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411 E. Canon Perdido, Room 3
Santa Barbara, CA 93101
805-568-1222
SANTA ROSA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50 “D” Street, Suite 360
Santa Rosa, CA 95404
707-576-2362
STOCKTON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3021 Reynolds Ranch Parkway, Suite 160
Lodi, California 95240
209-948-7771
VAN NUYS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6150 Van Nuys Boulevard, Room 206
Van Nuys, CA 91401
818-901-5315
雇主: 不要发送您的替代工作周选举选票或选举程序
的副本。
只有替代工作周选举的结果应邮寄至:
现行工资热线 (415) 703-4774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Office of Policy, Research and Legislation
P.O. Box 420603
San Francisco, CA 94142-0603
(415) 703-4780
Retrieval chu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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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WC 表格 1115 (2023 年 11 月修订版) OSP 06 98773 官方通知 工业福利委员会 订单号 15-2001 规范 家庭职业 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 2002 年 1 月 1 日修订生效 根据 2016 年法规第 4 章 SB 3 和第 1182.13 条,劳资关系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修订并重新发布第 4(A) 和 10(C) 条 此订单必须张贴在员工可以轻松阅读的地方 访问 www.dir.ca.gov —1 请注意:致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工业和职业的雇主和人员的代表:劳资关系部根据颁布的立法(SB 3,第 4 章, 2016 年统计,修订《加州劳动法典》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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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上述(b)项旨在根据截至本命令发布之日存在的联邦法律的以下规定进行解释: 29 C.F.R. 第 541.207、541.301(a)-(d)、541.302、541.306、541.307、541.308 和 541.310 节。 (f) 尽管有本项的规定,受雇从事药剂执业的药剂师和受雇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不应被视为豁免的 专业雇员,也不应被视为免于本项规定的豁免范围,除非他们个人符合作为执行或行政雇员的豁免标准。 (g) 上述(f)项不适用于下列高级执业护士: (i)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分部第6 章2.5 文(从第 2746 节开始)主要从事履行需要认证 的职责的认证护士助产士。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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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 就本命令而言,“未成年人”是指任何未满 18 岁的人。 (L) 第 1 节“适用性”中使用的“主要”是指员工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 (M) “轮班”是指员工指定的工作时间,有指定的开始时间和下班时间。 (N) “分班制”是指工作时间表,被雇主规定的无薪非工作时间打断,而不是真正的休息或用餐时间。 (O) 就本命令第 1 节而言,“教学”是指根据教师准备和许可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在认可的学院或大学任教的 职业。 (P) “工资”包括各种类型的雇员所从事的所有劳动金额,无论该金额是固定的还是通过时间、任务、计件、佣金 基础或其他计算方法的标准确定的。 (Q) “工作日”和“日”是指从每个日历日的同一时间开始的任何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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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6 美元(16 美元),以及 (b)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5 美元 50 美分(15.50 美元)。 (2)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任何雇用 26 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应向每位雇员支付不少于以下工资: (a)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5 美元(15.00 美元),以及 (b)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小时每小时 14 美元(14.00 美元)。 (3)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任何雇用 25 名或以下雇员的雇主应向每位雇员支付不少于以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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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先书面授权,可以从雇员的最后一张支票中扣除根据上述 (A) 和 (B) 提供的物品的费用。任何时候都不得扣 除正常磨损。雇主提供的所有物品应由雇员在完成工作后归还。 —6 10. 食宿 (A) “膳食”是指充足、均衡的各种有益健康、营养丰富的食物。 (B) “住宿”是指员工可供全职居住的生活住所,这些住所符合通常和习惯标准,是足够、体面和卫生的。不得要 求员工共用一张床。 (C) 未经雇主和雇员自愿书面协议,膳食或住宿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当膳食或住宿抵免用于支付雇主的部分最低工 资义务时,抵免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有效: 1 月 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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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该科经适当调查后认为,执行第 7 条“记录”所载的任何规定;第 12 节,休息时间;第 13 节,更衣室和休 息设施;第14 节,座位;或第 16 条“电梯”不会对雇员的福利或舒适度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会给雇主带来不必要的 困难,该部门可酌情决定豁免。此类豁免应以书面形式生效,并可在以书面形式发出合理通知后撤销。豁免申请应由 雇主或雇员和/或雇员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向该部门提出。申请书的副本应张贴在向该司提交申请时的就业地点。 18. 提交报告 (见《加州劳动法》第1174(a)条) 19. 检查 (见《加州劳动法》第1174 条) 20. 可分离性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本命令的任何部分、小节、小节、句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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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os Angeles, CA 90013 213-620-6330 OAKLAND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15 Clay Street, Room 801 Oakland, CA 94612 510-622-3273 OAKLAND – HEADQUARTERS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E 1515 Clay Street, Room 1302 Oakland, CA 94612 510-285-2118 [email protected] REDDING Labor Commissioner's Office/DLS…